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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2民初356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张家港市德浩机械有限公司与张家港市塘桥二月天机电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港市德浩机械有限公司,张家港市塘桥二月天机电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82民初3561号原告张家港市德浩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乐余镇兆丰双丰路。法定代表人张永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夏建平,张家港市鑫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家港市塘桥二月天机电厂,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塘桥镇周巷村(周巷织带厂对面)。经营者张立振。原告张家港市德浩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浩机械公司)诉被告张家港市塘桥二月天机电厂(以下简称二月天机电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任洪国独任审判,于同年5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德浩机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夏建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二月天机电厂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德浩机械公司诉称,原、被告素有业务往来,由被告长期向原告购买电脑横机配件。2015年6月2日,经双方对帐,被告确认结欠原告货款170000元。后被告又于2015年6月2日、6月5日、6月8日再次向原告购买了35120元的货物,被告仅支付货款30000元,合计结欠原告货款175120元。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拒不支付。为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货款175000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被告二月天机电厂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德浩机械公司、二月天机电厂素有业务往来,由二月天机电厂长期向德浩机械公司购买电脑横机配件。2015年6月2日,经双方对帐,二月天机电厂确认结欠德浩机械公司货款170000元。后二月天机电厂又于2015年6月2日、6月5日、6月8日再次向德浩机械公司购买价值35120元的货物,仅支付货款30000元。综上,二月天机电厂合计结欠德浩机械公司货款175120元。上述货款德浩机械公司多次催讨,二月天机电厂拒不支付,故涉诉。庭审中,德浩机械公司陈述,鉴于双方的长期合作关系,仅主张其中的货款175000元,余款120元自愿放弃。以上事实,有对账单、送货单、工商信息、组织机构代码证、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原告德浩机械公司与被告二月天机电厂间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被告结欠原告货款及共计175120元事实清楚。被告二月天机电厂在收货后,理应及时给付货款。被告二月天机电厂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相关证据,视为放弃其相应的诉讼权利,由此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负。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其他法律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家港市塘桥二月天机电厂应给付原告张家港市德浩机械有限公司货款175000元。限被告塘桥二月天机电厂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户;或汇入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营业部,账号:46×××84)。如果被告二月天机电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01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420元,合计3321元,由被告二月天机电厂负担。该款原告德浩机械公司已经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二月天机电厂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德浩机械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该院(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任洪国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建梅本案援引实体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