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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602财保6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周凤芝与被申请人李凯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凤芝,李凯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602财保62号申请人周凤芝,女,1954年8月30日生,汉族,无职业,住白山市浑江区新建街鑫源花园*号楼*单元***室。身份证号220603195408300329被申请人李凯,男,1982年7月25日生,汉族,无职业,住白山市浑江区红旗街红六委*组。身份证号22060319820725151X申请人周凤芝与被申请人李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周凤芝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李凯所有的位于浑江区永祥大厦C座2105室房屋(房权证号:白BQ字第20120008**号)予以查封。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作为申请人周凤芝保全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避免给申请人造成损失和便于法院将来对判决的顺利执行,申请人的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李凯所有的位于浑江区永祥大厦C座2105室房屋(房权证号:白BQ字第20120008**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6年6月22日起至2019年6月22日止)。查封期限届满前,如需要继续查封,申请人应向本院提出延长查封期限申请,否则,查封效力自动解除;申请人周凤芝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振良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