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102执83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荣生昌与荣玉兵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荣生昌,荣玉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102执830号申请执行人:荣生昌。被执行人:荣玉兵。申请执行人荣生昌与被执行人荣玉兵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3)东民一初字第29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经济损失113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评估费300元。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上述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鲁1102执830号申请执行人荣生昌与被执行人荣玉兵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和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宗刚审判员 王世伟审判员 刘永正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