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528民初36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田某甲与田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甲,田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528民初366号原告田某甲,农民。委托代理人涂文春,湖北天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田某乙,农民。原告田某甲与被告田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田旭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涂文春、被告田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田某甲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女到男家落户生活。年月日生育一女田某丙。婚后,原被告的夫妻感情一般;从女儿出生后,家庭负担越来越大,被告外出打工养家,但被告打工两年只挣了15000元,不能维持家庭的正常开支。原、被告于婚后第二年与被告的父母分家,因没有住房住在被告幺爹房子里达五年时间,后又住进被告二哥的住房。由于家庭困难,加之被告不能挣钱,原、被告经常为家庭琐事矛盾不断。2011年,原告离开被告家庭,夫妻分居至今。原告现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婚生女田某丙随原告生活。原告田某甲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一、结婚登记申请书复印件一份、田某乙婚姻状况证明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二、资丘水陆派出所证明一份,证明被告田某乙结婚证上为一代身份证号码,其二代身份证号为。三、资丘水陆派出所户籍证明一份,证明原、被告的婚生女田某丙的情况。被告田某乙辩称: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没有破裂;被告为家庭付出了很多,被告田某乙不同意原告田某甲的离婚诉讼请求。被告田某乙与原告田某甲从小生活在一个地方,原、被告间相互了解,是自由恋爱、自愿结婚。婚后,原、被告居住在幺爹的房子里,后又搬到被告二哥的房屋里居住,家庭有些困难,原告田某甲身体有病,主要在家照顾孩子,被告则挣钱给原告看病,夫妻感情较好。2010年,被告田某乙到广东珠海打工,原告与本县火烧坪乡青树包村袁某生活在一起。被告田某乙为了孩子,没有过多责备原告,而是尽力挽救婚姻。2011年3月7日,原告私奔到袁某家,长期公开以夫妻名义生活5年,被告要求追究原告及袁某的重婚罪。如果原告诉讼离婚,女儿必须跟随被告生活。如原告离婚女儿跟随原告,会在继父家受到委屈和歧视。女儿跟随被告田某乙生活,原告应支付12年的抚养费72000元。原、被告没有共同财产,没有存款,也没有什么债务。原告私奔后,被告于2011年负债45000元修建一层两间的房屋,被告又要抚养女儿,目前还欠债17000元。被告田某乙为支持其辩称,向本院提交了托教老师田某甲的证明一份,证明婚生女田某丙的生活主要由被告负责。经庭审质证,被告田某乙对原告田某甲向本院提交的证据均表示认可;原告田某甲对被告田某乙向本院提交的证据亦表示认可。经审理查明:原告田某甲、被告田某乙原系邻居,从小相识。1999年原、被告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女到男家落户生活。年月日生育一女田某丙。婚后原告因家庭经济困难,原、被告间缺乏信任发生矛盾。本院认为:原、被告原系邻居,从小相识,相互之间比较了解,感情基础尚可。婚后,原、被告仅因家庭经济困难,加之各自外出务工期间缺乏沟通,致使信任缺失导致矛盾加深。本院希望原、被告能加强沟通,互谅互让,齐心协力共同改善家庭经济状况,为女儿田某丙营造一个稳定、良好的生活、学习环境。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同意一次性支付女儿田某丙的抚养费35000元,但原告田某甲以筹钱为由未在调解笔录上签字,事后亦不同意支付该抚养费。原告田某甲未向本院提交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其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田某甲的离婚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100元,本院决定由原告田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田旭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鲁 健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