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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6民初187-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李志宏与山东德茂福隆仓储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德茂悦企仓储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宏,山东德茂福隆仓储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德茂悦企仓储有限公司,赵广茂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6民初187-2号原告:李志宏。被告:山东德茂福隆仓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开发区三八路中建华府S13商业1-4层1号(华府北门西侧),法定代表人李克洲,任经理。被告:河北德茂悦企仓储有限公司。住所地:故城县京杭大街北首西侧。法定代表人:赵庆彬,经理。被告:赵广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志宏与被告山东德茂福隆仓储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德茂悦企仓储有限公司、赵广茂为合作协议纠纷一案中,经审查,本案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志宏对被告被告山东德茂福隆仓储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德茂悦企仓储有限公司、赵广茂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得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宋晓红人民陪审员  XXX人民陪审员  荣建才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艳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