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803刑初1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覃某甲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某甲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803刑初13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覃某甲,男,1974年10月16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壮族,高中文化,无业,住贵港市港北区。因吸毒成瘾和涉嫌犯运输毒品罪,于2015年10月8日被强制隔离戒毒,同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逮捕。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港南检公刑诉(2015)1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覃某甲犯运输毒品罪,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6日、2016年6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富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覃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审理期间,公诉机关以本案需要补充侦查为由建议延期审理,本院决定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0月1日至7日,被告人覃某甲带着梁某、刘某(二人另案处理)去到广东省陆丰市碣石镇,向一个叫“阿杰”的男子购买了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氯胺酮等毒品,并将1包净重985.5克的氯胺酮藏在黑色音箱里,由覃某甲安排梁某、刘某携带黑色音箱里的毒品乘坐大巴车回贵港市港南区,覃某甲则携带1包净重0.99克的海洛因、1包净重10.46克的氯胺酮、1瓶净重0.98克的甲基苯丙胺、5包净重17.66克的甲基苯丙胺,并驾驶一辆黑色长城哈弗汽车(车牌号:桂R×××××)回贵港市港南区。2015年10月7日,民警在贵港市港南区分别将覃某甲、梁某抓获,并查获了其从广东带回贵港的毒品。民警另外还从黑色音箱中查获了6包净重112.42克的甲基苯丙胺。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列举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覃某甲运输毒品,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覃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辩称其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协助公安机关查处其他毒品犯罪,希望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1日至7日,被告人覃某甲带着梁某、刘某(刘某出生于1997年11月29日,二人另案处理)去到广东省陆丰市碣石镇,向一个叫“阿杰”的男子购买了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氯胺酮等毒品,并将1包净重985.5克的氯胺酮(俗称“K粉”)藏在黑色音箱里,由被告人覃某甲安排梁某、刘某携带黑色音箱里的毒品乘坐大巴车回贵港市港南区,被告人覃某甲则携带1包净重0.99克的海洛因、1包净重10.46克的氯胺酮、1瓶净重0.98克的甲基苯丙胺(冰毒)、4包共净重16.78克的甲基苯丙胺(冰毒)、一包净重0.88克的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并驾驶一辆车牌号为桂R×××××的黑色长城哈弗汽车回贵港市港南区。2015年10月7日,民警在贵港市港南区分别将被告人覃某甲和梁某抓获,并查获了其从广东带回贵港的毒品。被告人覃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民警另外还从黑色音箱中查获了6包共净重112.42克的甲基苯丙胺。案发后,公安机关将桂R×××××长城越野车、黑色音箱、白色塑料盒一个和涉案毒品予以扣押。涉案毒品除抽取部分送检外,全部毒品已集中上交自治区公安厅销毁。另查明,被告人覃某甲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4年12月5日被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于2015年7月14日刑满释放。又查明,被告人覃某甲到案后主动向公安机关举报张某丙在贵港市港北区港宝街张三公甜品店四楼一房间内有贩卖毒品嫌疑,公安机关根据被告人覃某甲的举报于2015年11月15日在上述地点将贩卖毒品的张某丙抓获。张某丙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2月24日被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的以下证据证实:(一)书证1.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覃某甲于2015年10月7日21时许在贵港市港南区西江氮肥厂路段瑞辉机动车检测站门口被民警抓获。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覃某甲的身份情况,其出生于1974年10月16日,在实施本案行为时已达法定刑事责任年龄。3.汽车租赁合同书证实,被告人覃某甲于2015年9月30日11时许在贵港市丰禄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赁车牌号为桂R×××××长城牌汽车一辆。4.汽车GPS轨迹图证实,桂R×××××牌号汽车在2015年10月1日至8日在广东省深圳市、汕尾市、广西贵港市港南区等地运行,具体的行驶轨迹为:10月2日10时49分出现在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10月3日20时39分出现在广东省汕尾市陆丰市,10月4日10时58分出现在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10月5日10时2分出现在广东省汕尾市陆丰市,10月6日10时58分出现在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10月8日10时25分出现在贵港市港南区。5.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将长城越野车、三个音箱、白色塑料盒一个和涉案毒品予以扣押。6.发还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已将桂R×××××号黑色长城牌越野车返还何某。7.毒品收条证实,本案涉案毒品除抽取送检外,余下毒品已集中上交自治区公安厅销毁。8.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覃某甲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4年12月5日被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于2015年7月14日刑满释放。9.关于犯罪嫌疑人覃某甲立功表现的情况说明、被告人覃某甲自书材料、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覃某甲到案后主动向公安机关举报张某丙在贵港市港北区港宝街张三公甜品店四楼一房间内有贩卖毒品嫌疑,公安机关根据被告人覃某甲的举报于2015年11月15日在上述地点将贩卖毒品的张某丙抓获。张某丙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2月24日被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二)证人证言1.证人梁某证言证实,2015年9月30日中午,覃某甲打电话叫其一起去深圳玩,还叫其带上一个朋友一起去,于是其约上刘某。10月1日凌晨1点左右,覃某甲开一辆黑色越野车到其家附近接其和刘某。接着从桥圩上高速去广东,中午十二点到广东开房住。10月3日上午7点钟,覃某甲打电话叫其和刘某搭车去广东陆丰跟他会合,当天中午11点其与刘某到达陆丰碣石镇一小宾馆与他见面。10月4日中午11点左右,覃某甲的一个男性朋友拿三个黑色音箱到其住的宾馆。10月5日凌晨2点左右,覃某甲打电话给其说他朋友拿一公斤毒品K粉叫其试试真假。通完电话后一个男子拿一包用白色塑料袋封袋的毒品K粉来到。其验货后说货还可以,该男子放下那袋K粉就走了。到上午7点多钟,覃某甲来到叫其与刘某出去一下,半个小时后其与刘某回到房间,覃某甲叫其帮带装有一公斤K粉的三只黑色音箱坐车回深圳,说完覃某甲开车走了,其则与刘某坐当天大巴回深圳。10月6日中午1点左右,覃某甲对其说其带有K粉,一起走不安全,叫其与刘某坐车回深圳。当天8点多钟,覃某甲开车搭其到深圳龙岗高速路口,给其两百元车费,其把三个装有毒品的黑色音箱用黑色塑料袋装好后放在大巴行李舱。10月7日上午7点钟左右,其与刘某坐车回到贵港市汽车南站,其打电话给覃某甲,覃某甲叫其先回家。其坐车回到贵港市港北区西江渡冲江一小区63号家中,把放有毒品的三个音箱放在其房间。约8点20分,覃某甲说回到贵港西江氮肥厂转盘,见面后覃某甲叫其晚点拿毒品到他家给他,接着他开车走,其则回家。回到家不久,民警来到,并在其房间里的黑色塑料袋装的三只黑色音箱里检查出一大包K粉和六小包冰毒。2.证人刘某证言证实,2015年9月30日晚11点多钟阿伟开车去到港南区西氮接其和梁某,在10月1日凌晨1点钟从贵港市上高速出发去广东深圳,1日下午到达深圳。到10月3日早上八九点,阿伟打电话给梁某叫其和梁某坐车去广东碣石镇找他。当天下午2点左右,其和梁某去到碣石镇一小旅馆与阿伟见面并在旅馆住下。当天晚上9点钟左右,阿伟和阿伟的朋友“阿杰”带一个朋友到其等住的房间一起吸食冰毒。之后其和梁某在旅馆住一个晚上,阿伟则走了。之后阿伟打电话给梁某,叫梁某帮他拿K粉,还叫梁某帮验K粉。10月4日晚上11点,阿杰拿一个白色袋子交给梁某,梁某对其说里面装的是K粉,阿杰给梁某验货后就走了。梁某说阿伟对她说K粉有2公斤。之后梁某告诉阿伟说K粉已经拿到了。10月5日10点左右,阿伟开车回到碣石镇给200元梁某,叫其和梁某坐车回深圳,还叫梁某帮拿几个黑色音箱。晚上七八点钟,其和梁某坐车回到深圳。10月6日晚10点左右,阿伟用一个红色蛇皮袋装其和梁某的衣服和音箱,接着他开车送其和梁某去坐车,并交代其和梁某上车后关掉手机。10月7日上午八点左右,其和梁某坐车回到贵港汽车南站,然后坐车回梁某在港南区西氮的家,然后梁某跟打电话给阿伟说已回到家。3.证人何某证言证实,2015年9月30日中午,覃某甲到其开的贵港市丰禄汽车租赁有限分公司车行租一辆车牌为桂R×××××的长城越野车,到10月8日其覃某甲租的长城汽车不动了,打开车行内的GPS系统发现该车曾经到过广东,现在定位信息在港南分局附近。(三)被告人供述1.被告人覃某甲供述,2015年9月30日中午,其的老板刘炎叫其去深圳办事,其叫梁某和梁某女朋友一起去。10月1日凌晨其开车到贵港市港南区西江农场9队梁某家接梁某和她女朋友,之后开车从贵港桥圩上高速去深圳。10月2日晚上其在深圳接到“豆腐区”电话,说明天到陆丰碣石镇后给他打电话,其有事商量。10月3日早上其开车到达陆丰后就打电话给“豆腐区”,“豆腐区”在电话里说他叫一个朋友拿一条K粉给其,叫其帮带回贵港给他,并答应给其五千块好处费,其答应了。之后“豆腐区”的朋友阿杰打电话给其,见面后为其开好房。到早上8点钟左右其叫梁某她们搭车到陆丰碣石镇。她们到达碣石镇后与其住在一起,其和梁某共同出钱向阿杰买了两包重约十几克的冰毒(一包约10克,一包约5克。)来吸食。买的时候阿杰送了一小包重约1克的海洛因、一小包约1克的麻古、一小包约10克的K粉、两小包分别重约1克的冰毒给其。在广东期间,其与梁某她们吸食了一部分买来的冰毒,剩下的毒品其放在汽车档位下方和后座位置。当晚其回深圳办事,还交代梁某她们在宾馆等阿杰拿货过来。10月5日凌晨,阿杰打电话给其说货已经给梁某。当天早上7点多钟,其开车去到碣石镇的一间宾馆找到梁某,进去看到一大包用透明塑料袋封装的K粉摆放在台面上,其放在宾馆的一个音箱被人扭开螺丝,梁某她们说是阿杰扭开螺丝的。其在宾馆与阿杰见面后出去半个小时回到宾馆发现音箱已经装好摆放好,那包K粉不见了。阿杰对其说那包K粉已经装在音箱里。之后其开车带其和梁某买的那些毒品回深圳布吉,并叫梁某她们拿装有毒品的音箱坐班车到深圳汇合。当天晚上八九点钟,其在深圳与梁某她们碰面后,其搭她们带着毒品去到其干爹处住宿。10月6日晚上七八点钟,其搭梁某她们到车站坐车,并把那个装有毒品的音箱交给她们两个人,由她们搭班车带回贵港,到贵港后先把毒品放在梁某家,等其回去再拿给“豆腐区”。10月7日晚上8点多钟,去从深圳回到贵港梁某家附近与梁某碰面,然后开车走了几百米就被公安截停。“豆腐区”只叫其帮带K粉,其不知道音箱里还放有冰毒。(四)鉴定意见1.检验鉴定报告证实,从被告人覃某甲驾驶的桂R×××××黑色长城牌越野车后座中间夹层里提某的净重0.98克的冰毒可疑物和从黑色音箱中提某的6包共净重112.42克的冰毒可疑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从黑色音箱中提某的1包净重985.5克的氯胺酮可疑物中检出氯胺酮。经对被告人覃某甲驾驶的桂R×××××黑色长城牌越野车变速箱位置提某的毒品可疑物进行检验,从1包净重0.99克的海洛因可疑物中检出海洛因,从共净重17.66克的5包冰毒可疑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从1包净重10.46克的氯胺酮疑似物中检出氯胺酮。(五)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1.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指认照片证实,被告人覃某甲被抓获现场位于贵港市港南区西江氮肥厂公路瑞辉机动车检测站门口,民警在被告人覃某甲驾驶的长城哈弗越野车后排的左侧座位夹缝发现一内装红白色晶体的白色塑料小瓶。民警对贵港市港北区西江渡冲江一小区63号楼梁某家里进行勘查,在位于二楼的梁某房间发现用黑色塑料提袋装着的三个黑色音箱,音箱一大二小,在大音箱中发现一包用白色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白色粉末物,在两个小音箱中各发现三小包用白色透明塑料封装带封装的白色晶体物。梁某对现场和黑色音箱、毒品可疑物进行了指认。2.提某笔录证实,民警于2015年10月7日21时10分至2015年10月7日21时30分在被告人覃某甲驾驶的桂R×××××号黑色长城牌越野车后座中间夹层里提某一个装有红白色晶体物的白色透明塑料瓶。2015年10月7日21时40分至2015年10月7日21时56分,民警在贵港市港北区西江渡冲江一小区63号楼房二楼梁某居住的房间提某一大二小共三个黑色音箱,提某大音箱里的一袋K粉疑似物和两个小音箱里的六小袋冰毒疑似物。2015年10月9日16时16分至2015年10月9日16时38分,民警在被告人覃某甲驾驶的桂R×××××号黑色长城牌越野车挂档杆衬罩里面发现有一个白色写有羽博字样的塑料盒,在塑料盒中提某一小袋海洛因疑似物、一小袋红色药片状麻古疑似物、一小袋K粉疑似物、四小袋冰毒疑似物。3.称量笔录、称量照片证实,从被告人覃某甲驾驶的桂R×××××黑色长城牌越野车后座中间夹层里提某的一小塑料瓶装的甲基苯丙胺净重0.98克,在该车变速箱位置提某的一包白色透明塑料袋封装的海洛因净重0.99克、四包透明塑料袋封装的甲基苯丙胺共净重16.78克、一包白色透明塑料袋封装的甲基苯丙胺片剂净重0.88克、一包白色透明塑料袋封装的氯胺酮净重10.46克。从黑色音箱中提某的一大包氯胺酮净重985.5克、六小包甲基苯丙胺共净重112.42克。4.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覃某甲辨认出与其一起带毒品回贵港的是梁某、刘某。证人梁某辨认出与其一起去广东运输毒品回贵港的是刘某和被告人覃某甲。证人刘某辨认出与其一起去广东运输毒品回贵港的是梁某和被告人覃某甲。5.尿检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尿检照片、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证实,被告人覃某甲、证人梁某系吸毒人员,因吸毒成瘾于2015年10月8日被强制隔离戒毒。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各证据间互相吻合、印证,构成完整的证据体系,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甲明知是毒品而运输,运输毒品数量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构成运输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覃某甲的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覃某甲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又是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覃某甲利用未成年人贩卖毒品,应当从严惩处。被告人覃某甲提供重要线索,从而使公安机关得以侦破他人犯罪案件,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覃某甲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对被告人覃某甲提出其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有立功表现,请求法庭从轻处罚的意见,符合实情,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覃某甲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覃某甲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10月8日起至2030年10月7日止。)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三个音箱、白色塑料盒一个,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审 判 长 陆军亮人民陪审员 覃荣禄人民陪审员 覃忠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黄 锐书 记 员 廖子标附:本案适用的具体法律条文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九条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