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20民初33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叶国定与刘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国定,刘丽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20民初338号原告叶国定,男,1960年2月15日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温岭市,现住上海市奉贤区。委托代理人朱颖,上海市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丽平,女,1978年10月6日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国定与被告刘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国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叶国定负担(经审批予以免收),公告费人民币260元,由原告叶国定负担。审 判 长 何吉英审 判 员 乔 栋人民陪审员 杨士朋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瞿 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