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鄂江岸民初字第0143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汪斌与武汉市中心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斌,武汉市中心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江岸民初字第01433号原告汪斌。委托代理人汪爱国(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熊高杰(一般授权代理),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被告武汉市中心医院,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胜利街**号。法定代表人夏家红,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万玲(一般授权代理),该医院医务处职员。委托代理人陈莉(一般授权代理)。原告汪斌诉被告武汉市中心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汪斌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终结前,原告汪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42元,减半收取721元,由原告汪斌负担,予以免交。邮寄费20元,由原告汪斌负担。审 判 长  曾明亮人民陪审员  林玲琍人民陪审员  姜 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周 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