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江岸民初字第0143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汪斌与武汉市中心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斌,武汉市中心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江岸民初字第01433号原告汪斌。委托代理人汪爱国(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熊高杰(一般授权代理),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被告武汉市中心医院,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胜利街**号。法定代表人夏家红,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万玲(一般授权代理),该医院医务处职员。委托代理人陈莉(一般授权代理)。原告汪斌诉被告武汉市中心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汪斌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终结前,原告汪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42元,减半收取721元,由原告汪斌负担,予以免交。邮寄费20元,由原告汪斌负担。审 判 长 曾明亮人民陪审员 林玲琍人民陪审员 姜 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周 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