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023民初88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王伟与崔艳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伟,崔艳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23民初883号原告王伟,农民。被告崔艳君。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伟与被告崔艳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伟以被告崔艳君下落不明为由,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王伟负担。审判员 廉新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缑明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