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1023民初88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王伟与崔艳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伟,崔艳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23民初883号原告王伟,农民。被告崔艳君。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伟与被告崔艳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伟以被告崔艳君下落不明为由,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王伟负担。审判员  廉新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缑明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