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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2民初192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亚化科技(武汉)有限公司与郑州明泰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亚化科技(武汉)有限公司,郑州明泰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2民初1929号原告亚化科技(武汉)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文容,执行长。委托代理人杨竹帛,系原告公司员工。被告郑州明泰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柴明科。本院在审理原告亚化科技(武汉)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明泰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亚化科技(武汉)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被告郑州明泰实业有限公司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请求撤回对被告郑州明泰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亚化科技(武汉)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亚化科技(武汉)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亚化科技(武汉)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冬香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