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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084执34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张才桂与李怀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才桂,李怀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084执34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才桂。被执行人李怀伟。申请执行人张才桂与被执行人李怀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6日作出的(2015)邮开民初字第0086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一、被执行人李怀伟欠张才桂借款140万元,于2016年1月始至7月止,每月30日前归还原告借款20万元,直至被执行人全部付清。二、如被执行人未按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及金额履行给付义务,则申请执行人有权按本协议约定的全部未到期金额,一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8700元,由被执行人李怀伟承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1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车辆、房产进行了查询,依法对被执行人李怀伟位于上海市沪南路5398弄11号1202室的房产进行了查封,因该房产目前暂无法处置,未发现其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明确表示被执行人目前无其他适合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将李怀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邮市人民法院(2015)邮开民初字第0086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郭兆斌执 行 员  毛国平代理执行员  丁庆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吴正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