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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民申18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潘红星与姜伟、刘德超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潘红星,姜伟,刘德超

案由

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民申18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潘红星,无固定职业。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姜伟,烟台昊岸房地产营销代理有限责任公司经理。一审被告:刘德超,无固定职业。再审申请人潘红星与被申请人姜伟、一审被告刘德超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烟民四终字第13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潘红星申请再审称:本案是虚假诉讼引发的侵权诉讼,而不是因财产保全错误引发的诉讼,原审未按潘红星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且未对虚假诉讼行为予以认定,对潘红星因此而支出的包括律师费等费用未予支持,适用法律错误,且遗漏了潘红星的诉讼请求。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第(十一)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2015)烟民四终字第1353号民事判决,支持潘红星的诉讼请求。刘德超提交书面意见称:即使姜伟与刘艳恶意串通,引发虚假诉讼,我也未参与且不知情,潘红星应向姜伟及刘艳主张损失;对原告账户采取的短暂冻结措施,没有给原告造成任何损失;对活期存款帐户的冻结,不应按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损失;因存款是夫妻共同财产,原审判决全额支付于法无据。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据上述规定,对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诉讼当事人,应当由人民法院予以处罚。潘红星通过民事诉讼请求确认刘艳与姜伟之间的民间借贷为虚假诉讼,没有法律依据,亦不是民事诉讼的审理范围。原审依据潘红星诉讼主张的具体事实和理由确认本案案由为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规定。潘红星主张的律师代理费并非因错误保全所致,原审未予支持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潘红星的申请再审事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潘红星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孙 巍审判员 武 静审判员 孙积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