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02民初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齐齐哈尔大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姚俊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齐哈尔大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姚俊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02民初第64号原告齐齐哈尔大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大商国际华庭C座H层。法定代表人张庆生,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董岩,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姚俊祥。原告齐齐哈尔大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姚俊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齐齐哈尔大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称,被告系大商国际华庭B座1317室业主,物业费交至2010年10月25日后拒绝交费。现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交付物业费。本院认为,原告齐齐哈尔大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姚俊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和联系方式无法向被告送达,被告的经常居住地无法确定,在未向被告送达的情况下不能确定被告的主体资格,且当事人同意查找被告送达地址后另行主张权利,本案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齐齐哈尔大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辛 麟审判员 杨永龙审判员 赵丹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范星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