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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刑更259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蒋由福抢劫罪、抢夺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蒋由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刑更2591号罪犯蒋由福,男,1980年6月15日出生,土家族,小学文化,重庆市酉阳县人,现在浙江省第五监狱服刑。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6日作出(2008)衢柯刑初字第4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蒋由福��抢劫罪、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2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二次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执行机关浙江省第五监狱于2016年6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蒋由福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悔改表现突出。经审理查明,罪犯蒋由福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度、2015年度获监狱级记功。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奖分通知单、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蒋由福在服刑期间,悔���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蒋由福准予减刑十个月(刑期自2008年8月15日至2016年7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金 革审 判 员  方 梅审 判 员  吴益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陈兰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