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5刑终13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2-17
案件名称
熊某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合同诈骗罪等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熊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刑终131号原公诉机关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熊某。2012年7月7日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湖北省广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3日被广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2年12月5日,经广水市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同日由广水市公安局执行,同月12日被广水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2014年7月16日因涉嫌犯伪造公司印章罪被湖北省宜昌市公安局猇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经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宜昌市公安局猇亭区分局执行。辩护人周某。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审理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检察院以〔2015〕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熊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合同诈骗罪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于2016年1月28日作出(2015)鄂猇亭刑初字第00015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熊某不服,以原判认定事实错误,本案涉及的商业承兑汇票问题经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作出的民事裁判已确认为民事债权关系,其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等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于2016年4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宜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俊杰、李锦桂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熊某及其辩护人周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被告人熊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事实清楚,但判决被告人熊某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不清楚,即上诉人熊某是否有犯罪故意,是否利用合同或诈骗手段骗取对方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宜昌兴和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是否受到财产损失等事实未查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2015)鄂猇亭刑初字第00015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吴如玉审判员 戴 翔审判员 韩 璐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董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