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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3执314-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王建能与被执行人莱州振华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能,莱州振华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83执314-1号申请执行人:王建能,男,195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济南市。被执行人:莱州振华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瑞留,经理。申请执行人王建能与被执行人莱州振华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王建能以(2015)莱州民初字第188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莱州振华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莱州振华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莱州振华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莱州振华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莱州振华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莱州振华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702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广周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学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