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81执543之二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佟龙喜申请执行佟龙梅、阿木日陶格套公正债权文书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佟龙喜,佟龙梅,阿木日陶格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81执543之二号申请执行人佟龙喜,女,1973年3月5日出生,蒙古族,现住霍林郭勒市。被执行人佟龙梅,女,1972年2月22日出生,现住霍林郭勒市。被执行人阿木日陶格套,男,1973年7月一日出生,无职业,现住霍林郭勒市。本院在执行佟龙喜申请执行佟龙梅、阿木日陶格套公正债权文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强制扣留了被执行人工资款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霍证经字第18号公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做结案处理。执行员 斯日古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党 德 志(2016)内0581执543之二号申请执行人佟龙喜,女,1973年3月5日出生,蒙古族,现住霍林郭勒市。被执行人佟龙梅,女,1972年2月22日出生,现住霍林郭勒市。被执行人阿木日陶格套,男,1973年7月一日出生,无职业,现住霍林郭勒市。本院在执行佟龙喜申请执行佟龙梅、阿木日陶格套公正债权文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强制扣留了被执行人工资款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霍证经字第18号公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做结案处理。执行员斯日古楞二O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党德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