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02执84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滁州市腾辉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与全椒海丰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滁州市腾辉包装印刷有限公司,全椒海丰印刷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02执841号申请执行人:滁州市腾辉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苏州北路369号,组织机构代码58614732-4。法定代表人:吴伟斌,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全椒海丰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六镇镇白酒农民创业园,组织机构代码67756362-2。法定代表人:刘广翠,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受理滁州市腾辉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与全椒海丰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琅民二初字第0047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20日向被执行人全椒海丰印刷包装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裁定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全椒海丰印刷包装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全椒海丰印刷包装有限公司存款352718.02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王 苏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