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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02民初312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原告夏xx诉被告张x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xx,张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 �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02民初3129号原告夏xx,女,住威海市环翠区。被告张xx,男,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夏xx与被告张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燕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