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02民初312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原告夏xx诉被告张x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xx,张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 �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02民初3129号原告夏xx,女,住威海市环翠区。被告张xx,男,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夏xx与被告张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燕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