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02民特0005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明珍,王根平,王春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02民特00053号申请人:王明珍。申请人:王根平。申请人:王春萍。本院于2016年6月22日受理了申请人王明珍、王根平、王春萍共同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代理审判员陈叶君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嘉兴市东升路城区公安分局宿舍307室住房(房屋所有权证:嘉字第050838号)系王定安所有,后王定安于2002年10月3日去世,遗有上述房产。王定安的父母均先于其过世。王定安和妻子王明珍育有子女王根平、王春萍。现各申请人因上述房产继承问题发生争议,经嘉兴市南湖区解放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申请人于2016年6月22日达成了以下协议:一、嘉兴市东升路城区公安分局宿舍307室住房(房屋所有权证:嘉字第050838号)一套由王明珍继承全部产权,房屋产权变更登记为王明珍所有;二、王根平、王春萍均自愿放弃上述房屋的产权继承。经审查,上述协议系当事人自愿达成,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王明珍、王根平、王春萍达成的上述人民调解协议有效。本裁定书自送达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陈叶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邹邦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