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执字第506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崔跃忠申请执行边翠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跃忠,边翠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杭执字第506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崔跃忠,男,195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临河区,无职业。被执行人边翠莲,女,195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杭锦后旗,系退休职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杭民初字第16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边翠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边翠莲在杭锦后旗卫生计生局每月领取工资3126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边翠莲在杭锦后旗卫生计生局每月领取工资1600元,从2016年7月起直至扣清80000元及利息1000元,诉讼费2075,执行费1296元为止,扣留期间不得向边翠莲及他人支付,由杭锦后旗人民法院提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春林审判员 马兆亮审判员 陈 龙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中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