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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502民初215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东营市力达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山东胜油钻采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营市力达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山东胜油钻采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02民初2155号原告东营市力达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区黄河路4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762945XXX。法定代表人许玉兰,董事长。被告山东胜油钻采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区南二路胜利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164738XXX。法定代表人何元君,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营市力达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山东胜油钻采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营市力达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告山东胜油钻采机械有限公司价值230万元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东营市力达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山东胜油钻采机械有限公司23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秀芹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董 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