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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4执246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执行人邓治武与被执行人李玉喜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治武,李玉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4执2464号申请执行人邓治武,男。被执行人李玉喜,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邓治武与被执行人李玉喜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824执153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折宝明审判员  雷斌琦审判员  罗振林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 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