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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22执1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吕红与樊西宇、樊恩田、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红,樊西宇,樊恩田,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22执14号申请执行人吕红,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樊西宇,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樊恩田,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负责人伊晓光,系该公司总经理。吕红与樊西宇、樊恩田、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蓝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蓝民初字第006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吕红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执行。吕红与樊西宇、樊恩田、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执行标的为131264.08元,已执行21430.08元。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已全部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樊西宇在同一事故中亦负伤,樊恩田在事故处理中已先行赔付部分,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本院依申请人的申请,已将被执行人樊西宇、樊恩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询申请执行人,其表示可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122执1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再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再次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邵哲强代理审判员  李 洋代理审判员  王晓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定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