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4民初122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原告东台市宏晖电力设备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河姆渡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台市宏晖电力设备维修服务有限公司,南京河姆渡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四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二��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114民初1226号原告东台市宏晖电力设备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东台市朝阳新村宁静巷66号。法定代表人吴春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陟,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河姆渡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花神大道23号京状商务楼5栋三楼。法定代表人袁竹,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友财,江苏泓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詹长流,江苏泓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东台市宏晖电力设备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晖公司)与被告南京河姆渡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姆渡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代理审判员薛娟娟独任审判,于2016年5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宏晖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陟、被告河姆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友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宏晖公司诉称:2016年1月18日,原、被告签订了《两化融合项目服务合同》,并于签约当日支付了合同款项5800元。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当在充值后正式开通服务,然而,截止起诉之日,被告从未向原告提供任何服务,亦从未主动联系要求原告提供与履行该合同相关的资料。基于该服务合同系被告须获取原告相关信息后在互联网相关平台为原告发布、推广的性质,被告怠于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已经构成根本违约,为此,���告于2016年3月11日向被告发函要求解除案涉合同。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确认原、被告之间的《两化融合项目服务合同》依法解除;二、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合同款项5800元,并支付自2016年1月18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河姆渡公司辩称:1、原告不是合同的相对方,不具备主体资格,本案合同相对方为郭兆祥;2、即使原告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也无权单方解除合同,合同经双方签订、盖章后成立并生效,而且被告已履行合同大部分义务,被告不同意解除合同,原告单方提出解除合同,也违反了合同第七条的规定构成违约。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14日,被告公司员工向案外人郭兆祥发送短信,邀请其参加2016年1月18日举行的“2016两化融合”企业信息化推进工程(东台站)活动。郭兆祥于当天回复被告短信,将所在单位名称及职务、车牌号码等信息反馈给被告。2016年1月18日,案外人郭兆祥受被告邀请,参加活动的当天与被告签订《两化融合项目服务合同》,约定:甲方为郭兆祥,乙方为被告河姆渡公司,甲方注册人单位名称为东台市宏晖电力设备维修服务有限公司,注册人姓名为郭兆祥,项目名称为江苏风光电,开通“二维码、微商城/分销、诚信中国、移云浏览器”,服务年限为5年,费用为5800元;补充说明:提交一年,保留四年经营通道;乙方为经诚商聚盟(苏州)软件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商聚盟)许可的销售诚商聚盟产品两化融合项目的服务中心,在签署合同时具备销售资格;甲方有权根据协议及附件的约定通过乙方获得诚商聚盟产品的各项服务,包括在合同有效期内��售后服务,乙方有权收取合同约定的各项费用;甲方在开通两化融合项目后,请登录www.rcmec.org查询该项目信息及服务年限是否与其所签合同中的信息相符,并向乙方申请办理两化融合项目开通证;甲方从乙方处成功开通两化融合项目后,诚商聚盟根据乙方提交的开通信息为甲方提供该项目技术服务,即诚商聚盟负责为甲方在诚信中国电子商务平台及移云浏览器提供两化融合信息发布和搜索推广等相关服务,具体的信息内容由甲方提供,甲方保证有权发布、具备相关资质、不存在侵犯第三方合法权益、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如甲方违反本条款,导致诚商聚盟停止服务的,视为甲方单方违约,应当承担已付费用不予退还等相应的违约责任;如果由于甲方的违约行为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在合同期限内,除不可抗力因��外,非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甲方不得提前终止协议,否则视为单方违约;乙方已经收取的费用(包括定金)不予退还,未支付的费用乙方有权向甲方追索。合同由郭兆祥签字,被告加盖印章确认。合同签订后,郭兆祥向被告支付了5800元费用。被告初步完成制作“江苏风光电”软件,形成二维码,在扫描二维码后可以获取“江苏风光电”软件下载信息,在移云浏览器上搜索“江苏风光电”,以及登录诚信中国企业信用中心搜索“江苏风光电”,均能获取“江苏风光电”软件下载信息。因原告并未向被告提供过公司的产品信息,“江苏风光电”软件打开后,没有原告具体的产品信息内容,原告在庭审中明确表示拒绝再向被告提供产品信息。登录www.rcmec.org网站,可以查询到“两化融合项目证书”,载明:兹证明两化融合项目江苏风光电已由郭兆祥3209199520611472���功注册,并已在诚信中国中央数据库备案。另查明:原告于2016年4月20日出具情况说明一份,言明:郭兆祥系原告公司办公室主任,工作职责包括处理办公室日常事务、对外代表原告联络相关部门及单位、参加相关社会活动;郭兆祥以原告名义与被告签署《两化融合项目服务合同》,并个人垫付费用5800元,属于职务行为,原告予以确认。郭兆祥也表示其签署合同行为,属职务行为,签订合同的目的是为了推广原告的产品及服务。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交的合同、情况说明、短信记录,被告提交的二维码、网页截图、手机软件截图及证人证言等证据为证。本院认为:案外人郭兆祥以自己的名义在原告授权的范围内与被告订立合同,被告在订立合同时已经知道郭兆祥与原告的代理关系,该合同应直接约束原、被告双方,原、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原告要求解除合同并且退还服务费,对此,本院认为,原、被告订立合同的目的是为了推广原告公司的产品及服务,原告负有向被告提供产品及服务信息的义务,但原告拒绝提供具体产品及服务信息,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不能因此归责于被告。被告已经履行了部分合同义务,且不同意解除合同,故原告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服务费的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东台市宏晖电力设备维修服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东台市宏晖电力设备维修服务有限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薛娟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见习书记员 刘颖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