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81执28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张跃新申请沈彦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耀新,沈彦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81执282号申请执行人张耀新,现在黑龙江省讷河市。被执行人沈彦杰,住黑龙江省讷河市。关于申请执行人张耀新与被执行人沈彦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讷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讷民初字第10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执行人达成了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讷河市人���法院(2016)黑0281执28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梅广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聂鹏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