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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81执28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张跃新申请沈彦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耀新,沈彦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81执282号申请执行人张耀新,现在黑龙江省讷河市。被执行人沈彦杰,住黑龙江省讷河市。关于申请执行人张耀新与被执行人沈彦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讷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讷民初字第10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执行人达成了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讷河市人���法院(2016)黑0281执28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梅广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聂鹏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