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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202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许景灿与南安成功房地产拓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景灿,南安成功房地产拓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2024号申请执行人许景灿,男,1990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南安成功房地产拓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石井镇后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6115492116。法定代表人许莉莉,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泉民终字第238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27被执行人南安成功房地产拓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南安成功房地产拓展有限公司立即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许景灿逾期违约金人民币79元及办证违约金,办理所有权证、置换安全玻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缴纳案件受理费39元、执行费人民币50元,但被执行人南安成功房地产拓展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以下执行行为:1、于2015年8月13日到被执行人南安成功房地产拓展有限公司调查,并责令该公司履行义务;2、于2015年8月22日将被执行人南安成功房地产拓展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3、于2016年5月17日再次到被执行人南安成功房地产拓展有限公司执行,但发现该公司已倒闭,售楼处全部搬空。现因办理产权证等行为需被执行人南安成功房地产拓展有限公司处理,但被执行人已倒闭,无法联系经办人,暂时无法办理。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景山审判员  潘阿瑶审判员  蔡文鑫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吕晓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