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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7民初183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博森建材有限公司与佛山市三水庆业盛发管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博森建材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庆业盛发管桩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7民初1839号原告:佛山市博森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中心科技工业区西南园B区26-3号F1自编之三、车间二自编之一。法定代表人:邓汉彬。委托代理人:温新祥,广东源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莫宝成。被告:佛山市三水庆业盛发管桩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南边湖岗村委会“鸡龙岗、红堪”(土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7314681686。法定代表人:陈伟文。原告佛山市博森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三水庆业盛发管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博森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214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翁晓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艳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