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106民初65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何冬利与上街区峡窝镇魏岗村魏岗第四村民组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冬利,上街区峡窝镇魏岗村魏岗第四村民组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6民初655号原告何冬利,女,1983年10月4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聂朝辉,郑州市上街区峡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何均丽,与原告关系。被告上街区峡窝镇魏岗村魏岗第四村民组,住所地上街区峡窝镇魏岗村第四村民组(铁路技校南门向西100米)。负责人何国贞,该村民组组长。原告何冬利诉被告上街区峡窝镇魏岗村魏岗第四村民组(以下简称魏岗四组)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8日立案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李沛哲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于2016年6月7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何冬利的委托代理人聂朝辉和何均丽、被告魏岗四组的负责人何国贞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何冬利诉称,2015年8月5日,被告将《2015年度魏岗村四组征地补偿金发放表》、《2015年度魏岗村四组福利发放表》及《分配方案》张贴公示在大队公示栏中。《分配方案》第一条,凡2015年4月16日户籍在本组的农业户口,每人按4万元参与分配;第三条,不参与分配的20人,名单如下:何雅丽(何亚丽)、何秋红、河西培、何延令、何锡坡……何冬利等人;《2015年度魏岗村四组福利发放表》户主何二中(原告父亲)发放20000元,一人不发放(原告未发放5000元福利);《2015年度魏岗村四组征地补偿金发放表》户主何二中(原告父亲)发放160000元,一人不发放(原告未发放40000元征地补偿金)。故原告未发放2015年度魏岗村四组征地补偿金及福利共计4500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其征地补偿金和福利,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不发放。为维护原告权益,现诉请判令被告立即发放原告应得的征地补偿金和福利共计45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魏岗四组(口头)辩称,其村民组是根据村规民约发放福利,经过党员代表商议决定福利的发放。最终决定不给原告发放福利。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何冬利系被告上街区峡窝镇魏岗村魏岗第四村民组村民,一直以来享受村民福利待遇。2015年8月,被告魏岗四组根据村规民约中“出嫁姑娘离婚后户口迁入本村的,户口属代管户口,不享受村民的一切福利待遇”的规定,经村代表、党员代表商议决定原告何冬利不再享受村民福利待遇。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举证材料、开庭笔录等为依据,事实清楚,足以认定。本院认为,从原告提交的证据中均未看出原告主张其应享受福利待遇有明确的协议及分配方案予以确认,且本案经开庭审理,被告亦辩称不给原告发放福利是根据村规民约及讨论研究决定的,故本案属于村委会及村民小组作为基层村民自治组织行使集体事务管理权产生的纠纷,属于村委会及村民小组自治的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何冬利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0元(已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由本院退回原告何冬利。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沛哲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高振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