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26执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张金平与黄铁毛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金平,黄铁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26执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金平。被执行人黄铁毛。申请执行人张金平与被执行人黄铁毛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张金平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保康民二初字第0009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4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黄铁毛应履行的义务案款496000.00元,承担诉讼费3950.00元,合计499950.00元。数次查找被执行人黄铁毛执行无果,外出务工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财产,经��请执行人同意暂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保康民二初字第0009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随时可向人民法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喜审判员 向国刚审判员 宋进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卢文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