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22民初30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肖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沅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肖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1222民初308号原告胡某某,女,汉族,湖南省沅陵县人,农民。被告肖某某,男,苗族,湖南省沅陵县人,农民。原告胡某某诉被告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6年6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肖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某某诉称:1993年3月,原告胡某某与被告肖某某经人介绍相识,双方自愿于1999年12月5日在湖南省沅陵县楠木铺乡民政所登记结婚。婚后共同生育两个子女(肖玉凤,女,2000年12月23日出生;肖诗伟,男,2011年10月1日出生,现均随原告胡某某居住生活)。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双方经常发生争吵、打架。2014年12月,原告胡某某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肖某某离婚;婚生子女由原告胡某某抚养,被告肖某某承担抚养费。原告胡某某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身份证、常驻人口登记卡,欲证实原、被告及子女的基本情况;2、结婚证,欲证实原、被告于1999年12月5日在楠木铺乡民政所登记结婚;3、沅陵县凉水井镇腊塘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欲证实原、被告夫妻感情不好,双方已分居两年以上;4、证人李开东、李开早、潘永健的证言,欲证实原、被告夫妻感情不和,常发生纠纷;5、证人胡珍英、李文、胡春英、李拔连、胡钦拥的证言,欲证实原、被告夫妻感情不和,夫妻双方分居满两年;6、民事裁定书,欲证实2014年12月,原告胡某某曾因夫妻感情不和向法院起诉离婚。被告肖某某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合议庭评议后认为,原告胡某某提交的1-6号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采信。根据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1993年3月,原告胡某某与被告肖某某经人介绍相识,双方自愿于1999年12月5日在湖南省沅陵县楠木铺乡民政所登记结婚。婚后共同生育两个子女(肖玉凤,女,2000年12月23日出生;肖诗伟,男,2011年10月1日出生,现均随原告胡某某居住生活)。2014年6月,原、被告在外务工期间因琐事发生争吵、打架,原告胡某某遂去广州务工,夫妻开始分居。2014年12月,原告胡某某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肖某某离婚,后因证据不足撤回起诉。2016年3月24日,原告胡某某再次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肖某某离婚;婚生子女由原告胡某某抚养,被告肖某某承担抚养费。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与被告肖某某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后结婚,婚姻基础尚可。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不和,2014年6月,原、被告发生争吵打架后,双方开始分居。2014年12月,原告胡某某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肖某某离婚,后虽因证据不足撤回起诉,但也说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出现裂痕。原告胡某某撤诉后,双方夫妻关系仍未好转,2016年3月24日,原告胡某某再次诉至本院要求离婚,且提供了相关的证据予以证实,夫妻双方已分居满两年,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故对原告胡某某要求与被告肖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子女抚养问题,原、被告婚生子女肖玉凤、肖诗伟现均随原告胡某某在广州生活、学习,婚生子肖诗伟现尚小,为其健康成长,由原告胡某某抚养,婚生女肖玉凤由被告肖某某抚养。另外,子女抚养费方面,被告肖某某一直在支付子女抚养费,原告胡某某暂不需要法院进行处理,本院予以认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项、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胡某某与被告肖某某离婚;二、婚生子肖诗伟随原告胡某某居住生活,由其直接抚养;婚生女肖玉凤由被告肖某某抚养。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姚祖坤审 判 员 涂显卫人民陪审员 杨 珍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李迪明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