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2民初1297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林恒与北京通瑞兴盛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恒,北京通瑞兴盛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2民初12972号原告林恒,男,1989年7月11日出生。被告北京通瑞兴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新华北路55号2幢四层035。法定代表人费洪伟,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恒与被告北京通瑞兴盛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恒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林恒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林恒负担元(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宋剑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吕 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