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2民初548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李东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东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102民初5484号原告李东,男,1966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于洪区。委托代理人李姝娟,系辽宁易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韩明旭,系辽宁易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沈水湾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长白街125号,组织机构代码证78008503-2。法定代表人张育民,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砚,系辽宁英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东诉被告沈阳沈水湾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尔夫俱乐部”)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一鸣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姝娟、韩明旭,被告委托代理人张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东诉称:2008年10月21日与2009年8月6日,原、被告双方分别签订《个人会籍合约书》和《公司会籍合约》。合约书中约定原告入会需一次性缴纳个人入会费人民币208,000元,公司会籍入会费人民币280,000元,并按年缴纳年费及其他相关费用。根据《沈水湾高尔夫会员章程权益》的约定,被告俱乐部会员卡的有效期限至2046年12月31日。原告按合约书的约定按期缴纳了全部入会费。并定期缴纳了每年的年费,然而被告于2015年3月10日突然通知原告其高尔夫会所停止运营。被告无法继续为原告提供合同约定的相关服务,又不同意退还原告已缴纳的入会费,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未果,被告这一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令。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入会费人民币488,000元、现金卡10,000元、共计498,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高尔夫俱乐部辩称:被告停止经营并非被告自身原因造成的,停止营业的具体原因是和平区人民政府违法强制拆除了被告经营的高尔夫俱乐部。针对和平区政府的违法强制拆除行为,被告已经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从被告自身来讲,很想继续为会员提供优质的服务,但是球场停止经营的原因是被告本身无法预见和控制的,因此,被告不应当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关于原告提出的返还个人入会费、公司入会费及现金卡内余额的问题,原告作为会员享受的权益与服务分别已经有六年多、五年多时间,即使涉及到退还问题,这一部分金额应当从返还的金额中作出相应的扣减。同时,原告诉称其定期缴纳了每年的年费,但实际原告从未缴纳过年费,根据《个人会籍合约》及《会员章程权益》规定,原告应每年定期缴纳年费,因此,即使涉及返还也应扣除原告使用期间的各项费用。同时,原告在会员卡内预先存放的现金余额,由于我方相关资料无法查询核实,不能确定该现金实际金额。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经审理查明,2008年10月21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个人会籍合约,约定乙方自愿加入甲方投资、经营管理之沈水湾高尔夫俱乐部,成为其个人会员,会员编号:152,经双方协商同意订立本合约书。甲方同意乙方作为个人会员加入本俱乐部,乙方须交纳入会费、年费及其他费用。个人入会金额人民币贰拾万零捌仟元整¥208,000元,会籍年费人民币4,000元。年费从会所启用之日起开始征收,按年付清(首创会员免首年年费),入会费、年费及其他费用均以人民币支付。甲、乙双方同意上述入会金额,双方一旦签约,须在三日内支付入会费的全部余款(诚意金自动转入入会费)逾期视为自动弃权,甲方将返还乙方所支付的诚意金(不计利息)。为保证乙方权益,甲方特提出下列保证:(1)土地保证:甲方保证沈水湾高尔夫俱乐部的土地为本公司租赁,期限为40年。(2)营业执照:甲方保证公司的所有营业项目均按中国法律合法登记并取得许可。(3)公司名称变更、股东股权变更,甲方保证乙方的权利不变。会籍可按会员章程的规定转让、更名,但必须申请并经由本俱乐部批准同意,向本俱乐部支付转让费(转让费为乙方公开销售会籍价格的10%)以及更名费……等。后原告向被告交纳了个人入会费208,000元。另查明,2009年8月6日,原告(乙方)被告(甲方)签订公司会籍合约,约定乙方自愿加入甲方投资、经营管理之沈水湾高尔夫俱乐部,成为其公司会员,会员编号:096,经双方协商同意订立本合约书。甲方同意乙方作为公司会员加入本俱乐部,乙方须交纳入会费、年费及其他费用。公司会籍入会金额人民币贰拾捌万元整¥280,000元,会籍年费人民币4,000元。年费从会所启用之日起开始征收,按年付清(首创会员免首年年费),入会费、年费及其他费用均以人民币支付。甲、乙双方同意上述入会金额,双方一旦签约,须在三日内支付入会费的全部余款(诚意金自动转入入会费)逾期视为自动弃权,甲方将返还乙方所支付的诚意金(不计利息)。为保证乙方权益,甲方特提出下列保证:(1)土地保证:甲方保证沈水湾高尔夫俱乐部的土地为本公司租赁,期限为40年。(2)营业执照:甲方保证公司的所有营业项目均按中国法律合法登记并取得许可。(3)公司名称变更、股东股权变更,甲方保证乙方的权利不变。会籍可按会员章程的规定转让、更名,但必须申请并经由本俱乐部批准同意,向本俱乐部支付转让费(转让费为乙方公开销售会籍价格的10%)以及更名费……等。后原告向被告交纳了公司会籍入会费208,000元。后被告向原告开具收据一张,收据注明收款事由为“入会费(叁张)096、152、165”,金额为624,000元,结算方式为现金。再查明,高尔夫俱乐部的会员卡的有效期限至2046年12月31日。2014年11月22日,被告高尔夫俱乐部被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政府要求关闭沈水湾高尔夫球场,并终止一切相关活动,现被告高尔夫俱乐部已停止经营,原、被告双方为此发生纠纷,原告诉至法院。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笔录、合约书、会员章程、会员资格证书、行政起诉状等证据经开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个人会籍合约书》及《公司会籍合约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按照高尔夫会员章程规定,高尔夫会员卡的有效期至2046年,原告办理入会后,享有会员资格。现被告经营的高尔夫球场已被拆除,合同已不能继续履行,原告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因此原告要求返还会费的请求应予支持。关于具体应返还的会费金额,考虑被告经营的高尔夫球场系受国家政策调整而被关闭经营,非其自身违约造成,且原告已享受到五年多的会员权益及服务,因此,对原告要求全部返还会费的请求不予支持,应按照实际使用按年限予以扣除,本院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原告交纳的会费金额以及享有的会员年限及实际使用会员卡的年限进行计算。关于原告主张补交的72,000元费用,因未向法庭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已实际交纳该笔款项,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提出的要求被告返还原告消费卡内预存现金10,000元的诉讼请求,因原告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本院对此不予支持。关于被告抗辩称应当将年费从返还的会费中予以扣除,根据《个人会籍合约》的约定,年费从会所启用之日收取,被告未提供关于会所已经启用的相关证据,故被告提出的抗辩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六十四条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沈阳沈水湾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李东会费355,049.78元[208,000元-(208,000元÷38年×6年)]+[208,000元-(208,000元÷37年×5年)];二、驳回原告李东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沈阳沈水湾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85元,由原告李东承担1,259元,被告沈阳沈水湾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承担3,12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一鸣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黄 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