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浦执民字第523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浦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周郁葱、董尚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浦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周郁葱,董尚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浦执民字第5232号申请执行人浦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浙江省浦江县。法定代表人王才有。被执行人周郁葱。被执行人董尚伟。原告浦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周郁葱、董尚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浦江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2日作出的(2015)金浦商初字第10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据申请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11月11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申请人受偿金额为0元。申请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金浦执民字第523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永钦审 判 员 吴利川代理审判员 张一将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金彬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