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002民初35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天津市巨盛达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与常贵波、张胜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巨盛达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常贵波,张胜国,威县盛欣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02民初357号之一原告天津市巨盛达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十三街华北建筑材料装饰中心210号。负责人孙立秋,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郑凤鸣,天津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贵波,男,1994年5月1日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临西县。被告张胜国,住河北省邢台市临西县。被告威县盛欣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威县开放路北侧腾飞路西侧。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巨盛达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常贵波、被告张胜国、被告威县盛欣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三被告下落不明,应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刘秀琴代审 判员 王 滢人民陪审员 郭春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