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民终205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方清美与浙江宏磊东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宏磊东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方清美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民终20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宏磊东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望云路123号。法定代表人戚建萍,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方清美。上诉人浙江宏磊东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16)浙0681民初12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查,上诉人浙江宏磊东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郑森轶审 判 员 楼晓东代理审判员 李丹丹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婷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