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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7民初777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深圳市某酒店有限公司、韦某某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知民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深圳市某酒店有限公司,韦某某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民初7774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X楼XX中心商务楼XX室。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总干事。委托代理人朱某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某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XX路XX号。法定代表人韦某某。被告韦某某,男,汉族,19XX号XX月XX日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布吉镇XX花园。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深圳市某酒店有限公司、韦某某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交了申请书,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对被告深圳市某酒店有限公司及韦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原告已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本院依法向其退还人民币12.5元。审判员  周赐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林 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