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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23民初82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桂林与沈小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林,沈小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323民初824号原告桂林。被告沈小东。原告桂林诉被告沈小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桂林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沈小东经本院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于2011年3月至2014年5月在蓬安县相如镇希望街经营体育彩票,其间被告在原告处借过现金,并拖欠过彩票款,后双方于2014年3月17进行结算,被告给原告出具了借条一份,借款金额40000元,并承诺两年内还清,但至今被告只归还了16000元,下欠24000元,加之结算被告又下欠彩票款1921元,共计25921元。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被告始终不予归还。现为了保护自身合法权益,遂起诉来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归还原告的借款人民币25921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沈小东未到庭也未提交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庭审中原告向本院出示借条原件一份,内容为:“借条今借到桂林人民币肆万元正(40000)借款人:沈小东5129261972101561742014.3.17”,并以此为据要求被告还款。同时查明:庭审中原告陈述借条出具后,被告归还了借款16000元,现下欠24000元,另1921元是借条出具后被告下欠的彩票款。本院认为:公民之间合法的借贷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本案中原告持有被告署名的借条原件一份,并以此据向被告主张还款,从借条上的内容和形式上看均符合借款合同成立要件,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同时被告在收到本院传票后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因此本院对原告出示的借条予以采信。虽然原告陈述借款期限为两年,但没有证据证实,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之规定,原告可以随时向被告主张还款,因此在原告起诉后被告应归还原告的借款。至于借条出具后被告下欠的彩票款1921元属于买卖法律关系,与本院所处理的借贷法律关系不一致,本院不予处理,原告可另案起诉主张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沈小东于本判决��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桂林借款24000元。二、驳回原告桂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4元,由原告桂林承担24元,由被告沈小东承担2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魏茏沣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袁 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