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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宜珙执字第87-2、88-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魏敏与范永富、曾顺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敏,范永富,曾顺容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3)宜珙执字第87-2、88-2号申请执行人魏敏,女,1966年10月25日,汉族,住四川省珙县。被执行人范永富,男,1965年8月12日,汉族,住四川省珙县。被执行人曾顺容(又名曾瑞容),196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原住四川省珙县。魏敏申请执行范永富、曾顺容民间借贷纠纷二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2001)宜珙民初字第1502号、第1503号民事判决书,我院于2016年5月18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曾顺容的银行存款326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曾顺容(又名曾瑞容)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裕民县支行62179988********的账户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秦孟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