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302民初120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邓安康诉自贡云栖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安康,自贡云栖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302民初1209号原告邓安康,男,1986年8月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南部县。委托代理人杨威,四川法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自贡云栖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自贡市。法定代表人朱晓琴。原告邓安康诉被告自贡云栖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云栖商贸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罗耀雄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安康的委托代理人杨威、被告云栖商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朱晓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邓安康诉称,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在被告处购买了“2009小拉菲”2瓶,共计花费7,800.00元。事后,原告发现该商品为进口预包装食品,但标签上无任何中文标识,不符合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同时亦不符合《GB2758-2012发酵酒及配制酒》、《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相关要求。被告作为经营烟酒行专卖的商家,未在进口的“2009小拉菲”红酒上张贴中文标签,其销售行为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经营者销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情形,应按相关规定解除双方的合同,并适用十倍赔偿损失的规则。遂诉至本院,要求判令:1、被告退还原告货款7,800.00元;2、被告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78,0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云栖商贸公司辩称,原告在被告处购买2瓶“2009小拉菲”没有张贴中文标签属实,该酒为进口红酒,中文标签贴在了外包装盒上的,原告在购买时明确表示不要外包装盒。原告销售的“2009小拉菲”有正规的进货渠道,均符合食品安全法,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28日,原告在被告处购买了2瓶“2009小拉菲”红酒,共计花费7,800.00元,该酒瓶瓶身上未贴中文标签。上述事实,有增值税普通发票、POS签购单、“2009小拉菲”红酒2瓶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附卷为证。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的规定,适用十倍赔偿规则的基础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不是违反食品安全法的任一规定,而该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本案中,原告并未出示证据证明其从被告处购买的“2009小拉菲”红酒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购买“2009小拉菲”红酒的行为有明确的认知能力,双方的买卖合同依法成立,并合法有效,故原告的上述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邓安康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73.00元,由原告邓安康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罗耀雄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万 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