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109执482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鲁卫星与张世道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9执4824号申请执行人鲁卫星与被执行人张世道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30日作出的(2014)杭萧义调确字第66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鲁卫星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付款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自愿申请本案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109执4824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盛红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剑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