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刑初358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余佳英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佳英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6刑初3585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余佳英,男,1997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因盗窃嫌疑,于2016年4月1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于2016年4月29日被逮捕,现在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刑诉〔2016〕34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佳英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韩玉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余佳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中旬,被告人余佳英与被害人舒玉田的表弟杨小海在上网时结识,后到杨小海与舒玉田的租住的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大围沙河工业区滨河路35号508房借宿,期间趁机复制该房钥匙。2016年4月17日15时许,余佳英趁被害人舒玉田不在家,用事先配好的钥匙开门,进入舒玉田的住处窃得组装电脑一台(含一部主机和一部显示器)、路由器一台,并于当日将盗窃所得电脑和路由器以400元价格卖给东坑村华林电脑维修店老板黄林。经鉴定,涉案电脑和路由器价格为1253元人民币。2016年4月19日民警在公明街道东坑村流行前线网吧将余佳英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余佳英在庭审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之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余佳英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构成了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余佳英自愿认罪,本院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余佳英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从2016年4月19日至2016年12月18日,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二、缴获的作案工具钥匙一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 灿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子 文书记员 程姣英(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