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02民初0435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方依龙与应庆萍、吴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依龙,应庆萍,吴某,吴有存,张美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初04359号原告方依龙。委托代理人徐旻(执业证号:13307201310950501),浙江振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应庆萍。被告吴某。法定代理人应庆萍,系该被告母亲。被告吴有存。被告张美霞。三被告委托代理人李文斗。本院在审理原告方依龙诉被告应庆萍、吴某、吴有存、张美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依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依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1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方依龙负担。审判员 涂子洪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郑媛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