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5执74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山东信诺润滑油有限公司与秦美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信诺润滑油有限公司,秦美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5执740号申请人:山东信诺润滑油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日田,经理被执行人:秦美川,男,汉族,住河北省。申请人山东信诺润滑油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秦美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21日立案后,法院依法向被申请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申报财产通知书。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终结(2015)齐商初字第6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焦丽明审判员 刘保国审判员 颜 静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 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