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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民终274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谢显昌与北部新区溢江春家味餐馆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部新区溢江春家味餐馆,谢显昌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民终27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部新区溢江春家味餐馆。经营者荣华。委托代理人王伟,重庆言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显昌。上诉人北部新区溢江春家味餐馆与被上诉人谢显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4日作出(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9619号民事判决。上诉人北部新区溢江春家味餐馆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二审审理期间,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并已履行,上诉人北部新区溢江春家味餐馆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提交了书面撤回上诉申请,被上诉人谢显昌亦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提交了书面撤回本案一审起诉申请,北部新区溢江春家味餐馆对此无异议。本院认为,上诉人北部新区溢江春家味餐馆申请撤回上诉以及被上诉人谢显昌申请撤回本案一审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9619号民事判决;二、准许上诉人北部新区溢江春家味餐馆撤回上诉;三、准许被上诉人谢显昌撤回一审起诉。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310元,减半收取为155元,由被上诉人谢显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33.11元,减半收取为216.56元,由上诉人北部新区溢江春家味餐馆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欲晓审 判 员  肖怀京代理审判员  刘 静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梁多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