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82民初95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徐月琴与郑灿根、江苏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月琴,郑灿根,江苏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2民初959号之一原告徐月琴。委托代理人郑玉军,江苏百川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灿根。被告江苏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化市英武南路188号。法定代表人王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洪贵(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月琴与被告郑灿根、江苏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月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张学军代理审判员 吉国庆人民陪审员 陈东藩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朱 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