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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82民初95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徐月琴与郑灿根、江苏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月琴,郑灿根,江苏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2民初959号之一原告徐月琴。委托代理人郑玉军,江苏百川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灿根。被告江苏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化市英武南路188号。法定代表人王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洪贵(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月琴与被告郑灿根、江苏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月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张学军代理审判员  吉国庆人民陪审员  陈东藩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朱 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