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903民初20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七台河市美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刘启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七台河市美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启良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903民初200号原告七台河市美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翀逶。被告刘启良。本院在审理原告七台河市美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启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2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七台河市美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郎 邦人民陪审员 刘淑荣人民陪审员 郭志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田海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