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52执保9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陈加友与唐新丁张小兰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加友,唐新丁,张小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52执保95号之一申请人陈加友,男,197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委托代理人谢强(特别授权),重庆市潼南区江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唐新丁,男,197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被申请人张小兰,女,1971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申请人陈加友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唐新丁价值5100000元的财产。2016年6月20日,本院作出(2016)渝0152财保4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保全。2016年6月20日移送执行,本院作出(2016)渝0152执保95号执行裁定书。2016年6月21日,申请人陈加友自愿撤回保全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陈加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陈加友撤回保全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代理审判员 赵文春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傅政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