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03民初303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青岛户清害虫控制有限公司与许燕飞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户清害虫控制有限公司,许燕飞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3民初3037号原告青岛户清害虫控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树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喜峰。被告许燕飞。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户清害虫控制有限公司与被告许燕飞劳动争议一案中,因原告青岛户清害虫控制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李文慧人民陪审员 祁国庆人民陪审员 葛增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纪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