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执字第42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沈洪义与吉林市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天阳砂石厂工资纠纷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洪义,吉林市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天阳砂石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昌民执字第424号原告沈洪义,男,住吉林市龙潭区。被告吉林市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天阳砂石厂,吉林市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哨口村。申请执行人沈洪义与被执行人吉林市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天阳砂石厂工资纠纷劳动争议一案,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2月9日作出吉经开劳人仲字(2015)第3号仲裁决定书,该仲裁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立案执行。当事人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经开劳人仲字(2015)第3号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赵维民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隋 娜 更多数据: